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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之殇:女子不堪丈夫家暴跳楼摔重伤,事发一年没能离成婚

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0-09-17


昨天,多家媒体都在报道一起《女子不堪丈夫家暴跳楼摔重伤,事发一年没能离成婚》的视频新闻。根据报道,河南商丘刘女士称,2019年8月13日下午,因为赌博自己被丈夫家暴,导致左眼眶骨折。为逃生她从2楼跳下,致全身多处骨折,双下肢截瘫。


丈夫此前对她也有过3次家暴行为,但她在丈夫道歉后选择了原谅。她说自己起诉离婚,7月14日第一次开庭,却被法院告知因男方不愿离婚,因为家暴事实不确定,需和刑事案件一起判决。这让她无法接受,正申请二次开庭。


有网友看了这个视频,纷纷发表自己的意见,多数认为,男方如此严重的暴力相向,法院为何不直接认定家暴,还要调解征求其意见,其不同意离婚为何不直接判决离婚?


也有法律网友搬出了《婚姻法》的法条,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,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应当进行调解,有下列情形之一,调解无效的,应准予离婚:......(二)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的;......根据以上规定,即使存在家暴情形的,法院也应当先进行调解。


视频里还有一句,法院告知“因为家暴事实不确定,需和刑事案件一起判决”,这句话意味着,法院认为刘女士的离婚案件,法院认为涉及了民事和刑事案件交叉问题,需要等刑事案件处理完以后,再处理民事离婚纠纷。


对此,有法律网友认为,根据视频里的情形,根本不需要等到故意伤害刑事案件处理完毕,因为,刑事案件又不会处理和认定家暴问题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民商事审判纪要九》130条的规定,只有民商事案件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,才能中止民事诉讼。如果民商事案件不是必须以相关的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,则民商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。家暴跟故意伤害罪本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和认定标准,根本不需要等待刑事案件审理结果。



然而,这个案例,确是充分说明了我国目前婚姻法存在的离婚之难。即使存在如此严重暴力侵害行为的离婚案件,想要快速达到离婚目的,往往是困难重重。有人称之为:离婚之殇。


现实司法实践中,可以负责任的告诉大家,认定家暴的离婚案件几乎没有。最经典的桥段是这样的:原告提交了双方婚内打架的报警记录、自己住院的诊断书、治疗费单据及视频录音等证据,证明遭受到了对方的家暴,对方则会辩称这仅是双方偶尔的夫妻打架,根本不构成家暴,法院通常会认定,主张家暴的一方“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存在家庭暴力或有严重的身体伤害后果”。(可以参见裁判文书网(2019)京民申57号案件)


家暴认定之难,有法律规定认定标准模糊的原因,也有法官缺乏司法担当的原因。根据《婚姻法司法解释(一)》中对家庭暴力的定义,家暴是“指行为人以殴打、捆绑、残害、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,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、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。”要求达到“造成一定伤害后果”,根本没有严格的可操作性。司法实践中,认定家庭暴力不应局限于造成一定伤害后果,还要结合侵害方式、持续时间、反复频次,被害人的自身感受、意愿,加害人与被害人的感情状况等因素,再加上家暴多发生在没有外人在场的家里,对方一旦否认,举出能证明以上这些事实的证据,对于非法律人士而言,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事。


此外,认定了家暴会影响社会评价引发矛盾法官会引火烧身、宁可案件判不离也不得罪坚决不离婚者的思想指导下,尽管大多数女方作为原告的离婚案件都会提到家暴问题,但几乎得不到法院的认定和支持。有法院曾粗略统计三年期间的离婚案件,认定构成家暴(包括现有证据认定和施暴者自认)的案件,包括以调解及其他多元化解决纠纷方式结案的在内,数量不超过主张存在家暴行为案件数的20%。


2019年11月“中国慈善家杂志”的专业反家暴公益律师采访数据:据全国妇联的相关调查表明,我国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导致破裂,其中90%的受害者是女性。《反家庭暴力法》2016年3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至今,家暴案件认定率低于10%。

可惜的是,已经颁布即将施行的《民法典》,却规定了更加严格的离婚条件,设定了硬性的离婚“冷静期”制度,而全国法院,也在推行动辄三个月的离婚案件“冷静期”制度,给出的理由是,为了防止冲动,给家庭一个和好的机会,但却没有想到,痛苦的婚姻、严重的家暴,也会造成多大的伤害。


就在昨天,离奇失踪半个多月,把网友们个个锻炼成了侦探的杭州女子夜里睡觉失踪案,经过几番的新闻报道之后辟谣,再报道再辟谣之后,终于传来了确切的警方通报,失踪女子来某某已遇害,其丈夫许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,现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。只因家庭矛盾心生不满,失踪女子竟然遭到跟自己朝夕相处、同床共枕的丈夫毒手,根据通报,情节相当残忍。


不知道遇害女子和凶手的丈夫,他们此前闹过离婚没有?如果他们能够及早离婚,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了。有网友有感:爱有多深伤就有多深,也许曾是最爱的人,伤害你最深。好聚好散,很多只是可遇不可求,更不是那些民政部门、司法机关的一厢情愿。有了深刻的矛盾,要么及早处理,要么果断分离,千万不要温水煮青蛙,失去的可能不仅是自由,也许还有生命。不知道那些掌管别人婚姻关系存续与否的行政、司法官员,明白这个道理不?

烟语君(不叫法萌君了,马上要改名了,以后叫烟语君)一直认为,自己才是自己生活的第一责任人,那些调解、冷静期的外因,可能会带来离婚率的下降,但对别人负责、结婚时为何不冷静的理由下,会造成多少的家庭悲剧,酿成多少社会矛盾激化?看到以上这两个案例,真的让人感觉,那些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离婚案件,还要进行强制的冷静期、调解期,真的没有必要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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